【法律资讯】冒名注册支付宝转账、盗窃财物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刑事辩护律师-取保候审-看守所探望会见-南山律师-金段律师
来源;北京法院网
近日,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信用卡诈骗、盗窃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判决后,杨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本市石景山区某员工宿舍,利用帮助被害人费某办理手机公交卡之机,获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账号、手机验证码及相关身份信息,随后使用杨某自己的手机号冒用被害人费某的名义注册了支付宝账户并绑定被害人银行账号,其多次登录该支付宝账户将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人民币9300元转出使用。期间,被告人杨某还趁被害人费某熟睡之机,偷拿被害人手机并登录其电子支付账户,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人民币7802.3元。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 1710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杨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念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一方面,在使用快捷支付方式时,建议设置复杂的、不易破解的密码;另一方面,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切勿轻易相信别人,将身份证、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这些信息提供给他人时,要留个“心眼儿”,不可轻信所谓的“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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